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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上课考勤规定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1日  点击数:
为规范我院学生课堂秩序,确保学生上课质量,在学生中形成积极向上的优良学风,现对我院学生上课考勤事宜作如下规定:
    1.每月月初,学生各班班长到辅导员处领取当月《学生上课考勤表》,并上交上月《学生上课考勤表》及汇总情况说明。
    2.辅导员汇总各班学生出勤情况,将审核完的《学生上课考勤表》交系(部)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签字后,整理归档,特殊情况报送学生处。
    3.学生处不定期抽查各系部学生考勤情况,对各班班长不认真填写,系部不认真把关的,将督促整改,并作出相应处理。
    4.辅导员要将学生出勤情况与德育评估和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结合,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标准者:(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查看处分;(五)旷课50学时及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旷课学时数计算方法参照学生手册113页。一学期内全勤在德育评估中按规定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