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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4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制定的《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冀教财[2019]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本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认定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学校规定标准严格制度,规范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学校负责制,学校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八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九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困难学生认定范围
第十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利用全国资助信息系统定期将经过民政、扶贫、残联、教育等部门动态比对、认定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信息发布给各院系,纳入资助范围。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要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第十二条 要将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做好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标准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非贫困低收入户、非持续稳定脱贫户的学生享受相关资助政策工作。
第十三条 对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和学生消费情况,通过学校家访、日常了解等有效方式,在国家规定的资助比例内合理评议确定,按规定分档予以资助。
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太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
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也应及时予以认定资助。
第十四条 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根据学生在校日常生活、消费情况自行认定,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的基本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认定机构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院系成立以书记任组长,副书记、副主任任副组长,学生工作秘书、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院系初定、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 提前告知。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 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 院系认定。院系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四) 结果公示。院系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布院系、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监审处监督举报电话,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 学校认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全校公示5天
(六)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1.酗酒、吸烟、大吃大喝或有铺张浪费现象的;
2.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
3.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娱乐场所的;
4.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5.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的;
6.经院系认定工作组认定应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的。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以便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和资助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学年新建和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以体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动态性。
    第二十三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按学年定期对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本年度的评奖、评优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院系认定工作组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励志教育和节俭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时,学生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并逐级审核上报,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力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真实性,凡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学校将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