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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1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素质发展全面的、规范的、科学的评价,能够使学生在素质发展上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鼓励学生在达到大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发展自己的个性和特长。

第三条  学生综合测评以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为思想道德素质测评、科学文化素质测评和发展性素质测评三个方面。思想道德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形成的思想道德、个人品格修养、行为规范等方面的一般性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的学习成绩、学习能力及专业技能等方面的素质。发展性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形成的体现创新性、实践性和特长性的素质,包括文体艺术、社会工作、创新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

第五条  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测评,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百分制,70分为基础分,再依据现实思想行为的表现,进行加减分,最后得分即为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成绩。

第六条  加分细则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和思想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参加党、团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有一定时间跨度并结业者,加1-2分。

2.具有无私奉献精神,品德高尚,拾金不昧,在学雷锋活动中,成绩较突出,受到院级以上表彰和奖励者加1-2分。

3.坚持原则,敢于同错误言行作斗争,能主持正义,行为突出者或有见义勇为行为者加1-2分。

4.班干部、学生会干部社团干部、学生信息员等学生干部对工作认真负责,能够完成系、院和老师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者加1-3分。

5.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文明礼貌、团结互助、热爱劳动、讲究卫生、艰苦朴素、爱护公物等方面精神文明表现突出者加1-3分。

6.获得院、市、省、国家级荣誉称号者加1-10分。

7.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受到系、院和市级以上表彰者加1-3分。

8.被评为院级文明宿舍的,每人加1分,室长加2分;被评为系级文明宿舍的,每人加0.5分,室长加1分。对认真负责的室长、单元主任、楼长分别加1-2分。

9.无偿献血者加8分;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加12分

第七条  减分细则:

1.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者,扣15分,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扣16-20分。

2.受到系通报批评,班点名批评者,每次分别扣2、1分。

3.重要的活动和学习,无故缺勤者,每缺一次扣0.5分。

4.对老师不尊重,无礼貌,不团结同学,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分。在教室、宿舍、餐厅等公共场所争吵或有骂人行为,影响相当恶劣者,每次扣2分。

 5.严重违反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者,扣 2-5分。

6.经常迟到、早退,有多次无故旷课行为者扣1-2分。

7.党员、学生干部对工作不负责,任职期间表现差或有较大失误者扣1-3分。

8.破坏公物,情节严重者酌情扣0.5-1分。

9.有酗酒、赌博、破坏公共秩序等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扣1-2分,纪律处分的按纪律处分情节扣分。

第三章  科学文化素质测评

第八条  学生科学文化素质测评,以考试课、考查课成绩为主,再依据学习能力及专业技能的表现,进行加分,最后得分即为科学文化素质测评成绩。

第九条  学习成绩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的成绩,其中考试课成绩占70%,非考试课成绩占30%。具体计算方法:

1.将每一学期各门考试课成绩累计后计算出平均成绩,再将总平均成绩乘以70%。

2.将每一学期非考试课的总成绩累计后,计算出其平均成绩,将平均成绩乘以30%。考查课如有成绩,按实际分数计算;如无成绩, “优”可折算为95分,“良”折算为85分,“中”折算为75分,“及格”折算为65分,“不及格”折算为55分。

3.所学课程结业考试(考查)不及格,补考及格者,每一科从学习成绩中减2分;经补考仍不及格再减3分。

第十条  学习能力与专业能力拓展

1.除学院规定必须获得的资格证外,取得国家或省级认可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水平证书、专业技能证书等证书者加2分,每提高一个等级再加1-2分。

2.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第一作者加3分,第二作者加2分,第三、四、五作者加1分;在核心期刊或被EI、SCI、SSCI检索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者,第一作者加6分,第二作者加4分,第三、四、五作者加2分

.获国家发明专利者,第一完成人加5分,第二完成人加4分,第三、四、五完成人加3分;获软件著作权者,第一完成人加4分,第二完成人加3分,第三、四、五完成人加2分,第六名及以上不加分;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者,第一完成人加3分,第二完成人加2分,第三、四、五完成人加1分。

.在国家、省、市、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获奖者,国家级一等奖加9分,二等奖加7分,三等奖加6.5分,未获奖的参加者加2分;省级一等奖加6分,二等奖加4.5分,三等奖加3.5分,未获奖的参加者加1分;院市级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5分,三等奖加2分,未获奖的参加者加1分;系级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分,未获奖的参加者加0.5分。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同一项目以最高加分计算。

第四章 发展性素质测评

第十二条  学生发展性素质测评,实行百分制,70分为基础分,再依据表现,进行加分,最后得分即为发展性素质成绩。

第十三条  加分细则

1.参加院、系组织的各类文化艺术表演(如:辩论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文艺汇演、书法、绘画、摄影比赛等)者1-2,获奖者再加1-2分;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各类文化艺术表演者,在院级基础上可再加1分,获奖者再加1-3分。

2定期参加院级各类活动(一学期累计5次以上)者加1分;定期参加系级各类活动(一学期累计5次以上)者加0.5分.

3. 参加院级体育比赛者加0.5-2分。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得第一名者加2分;获得二、三名者加1.5分;获得四、五名者加1分。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第一名者加4分;获二、三名者加3分;获四、五、六名者加2分;破省大学生纪录者,每破一项加5分(集体项目同)。参加全国体育比赛,加3分,取得名次者加5分。

4.在校期间凡正式比赛中成绩达到国家三级运动员标准者加1分;达到二级运动员标准者加3分。

5.参加社会工作或担任社会职务一年以上者加1分。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同一项目以最高加分计算。

第五章  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发展性素质三部分测评成绩组成,其中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占15%,科学文化素质测评占65%,发展性素质测评占20%。

第十六条  毕业生综合测评综合考虑学生每学期的测评结果,各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总和即为毕业生的综合测评成绩。

第十七条  各系应根据本系的实际情况对本办法的测评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制定出本系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细则,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并向学生公布。

第十八条  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由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负责本系学生综合测评工作。

第十九条  综合测评的工作程序:

    1.学生自评。学生本人进行总结、自评计算得分并申报相关支撑材料作为测评核查依据。

2.班级测评。由班干部以及部分学生代表组成7-11人以上的班级测评小组,对所在班级的同学进行评议、核查并最终确定综合素质测评分数及排名。

3.班内公示。班级测评结果要在班内进行3-5天的公示。

4.系审核、批准。由系学生综合测评小组对班级测评结果进行审核,报系领导批准后,报系和学生处存档。

第二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学期开学初进行。测评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是学生学年鉴定、评奖、评优评先、推荐工作等相关工作的主要依据,毕业时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院发《思想品德现实行为表现评估细则》、《学生质量评分标准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