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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2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24号)精神,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教政体[2007]65号)的要求,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不断开拓我院学生工作新局面,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是我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辅导员是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培养与使用、教育与管理、考核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着力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  辅导员的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  辅导员的配备坚持高效精干,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专职辅导员生师比原则上按200:1配备。

第五  辅导员选聘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思想政治素质高,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作风正派。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敬业精神,德才兼备,热爱学生,为人师表,乐于奉献,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

(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从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本知识和能力,具备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计算机应用能力。

(四)身心健康,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五)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六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采取院内组织推荐和院内外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由学院人事处、学生工作部等组织相关单位根据辅导员任职条件,按照相关考核程序具体组织选聘工作。

第三章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和职责

第七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和职责是:

(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族精神教育、集体主义教育、法纪观念教育、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以及形势政策、思想道德及诚实守信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和文明养成教育,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纪行为,维护学校稳定。科学运用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效性。

(二)学生德育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经常深入班级、深入宿舍找学生谈心,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适时进行答疑解惑和教育疏导。努力做好心理疏导,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生活、择业和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三)学生党、团组织建设工作。加强学生党团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教育、培养工作和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班级建设和管理。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做好班级管理工作。指导学生党、团支部和班委会的建设。定期召开学生干部例会,建设一支品学兼优、工作扎实的学生骨干队伍。完善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科学管理机制。

(五)学风建设。关心学生的学习,定期巡课、听课,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出勤和考试情况,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和严谨求真的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六)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熟悉分管的每一位学生的基本情况。坚持学生谈心制度,并建立和不断完善特殊学生档案。掌握突发事件处理预案,遇到学生突发事件须立即到场处理并及时上报相关领导。负责组织迎新、军训、入学教育、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定、征兵入伍、宿舍评比、勤工助学、毕业教育等各项学生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学生工作档案,积累资料,规范管理。

(七)第二课堂工作。组织和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社会实践等第二课堂活动,不断推进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实施,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做好第二课堂的管理与考核。

(八)学生宿舍管理。经常深入学生宿舍进行卫生、安全、文明检查,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生活和学习状况。

(九)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就业指导活动,指导学生科学规划职业生涯,树立正确就业观念,掌握求职择业技巧,支持学生自主创业。根据各自专业特点,拓展就业市场,组织各种类型招聘会,收集、发布招聘信息,指导学生办理就业手续。做好毕业生生源信息、就业数据审核和毕业生的追踪回访工作。

(十)学习与提高。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勤于积累,善于总结,积极探索新时期学生工作的规律和方法,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果。结合学生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相关科研工作,不断提高学生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十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辅导员的培养与发展

第八条  辅导员教师的培养纳入学院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与专职教师同等对待。采取多种形式增加辅导员的培训、交流和学习机会,帮助辅导员开阔眼界、增长才干。 

第九条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系团总支书记、学生工作秘书、学生党支部书记等相关职务。根据自身学科背景和教学能力可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十条  专职辅导员既可按照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也可按照学院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办法晋升行政职级。

第十一条  把优秀专职辅导员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

第五章  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由各系直接领导、使用和管理。学生工作部作为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对整体辅导员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  辅导员的考核按照《唐山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岗位聘任、职级晋升、评优评先、绩效工资、津贴发放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学院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对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工作失误的辅导员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辅导员工作原则、违反辅导员职业道德、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影响的辅导员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取消辅导员任职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